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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08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6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收费标准(元/份)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00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00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350

1亿元以上

40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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