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评标代表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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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评标代表特点及与社会专家的差异,阐述了其在评标活动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提出了其应具备的若干能力,文章还对评标代表的产生过程及招标人构建评标代表的管理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旨在为招标人依法合规组建评标委员会顺利实施评标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评标代表   

0引言

招标人评标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重要成员,原则上在评标中应具有与社会专家等同的评标权利、义务和责任。然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产生过程、资格条件及应具备的评标能力方面却与社会专家存在较大区别。招标人评标代表一般作为招标人在职人员,相比社会专家,其对招标项目有关情况的了解应更加全面、系统,对招标人所给予项目的期望和目标认识更加深入。我国针对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过程出台了诸如《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上述法规对专家资格、产生过程、保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却鲜直接有对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职责、目的及工作导向等方面的规制内容。这导致招标人在选定其自认为合格的评标代表过程缺乏依据,也致使招标人评标代表对参与评标活动自身职责定位缺乏认识。实践中,存在着由于招标人评标代表因错误定位而导致评标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也存在招标人由于不重视拟派评标代表工作而使得其利益受损的情况。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招标人评标代表职责,明确其工作目标,树立工作原则,从而推进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1评标委员会职能定位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组织完成评标活动是评标委员会基本职责。遵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评标是根本工作原则。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评委会要求所提交的澄清补正资料、开标记录等均可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须独立评标。评标过程通过发挥专家个人能力,最终确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由于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与发售。作为要约邀请,应充分体现招标人利益,包含对标的实施过程的要求,例如全过程项目管理要求等。招标文件承载了对投标文件的期望。正如上文所述,既然评标委员会始终依据招标文件展开评标,以探寻有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为出发点,由此推及,评标委员会是站在招标人角度,寻找最大化满足招标人利益与要求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审机构。故此,判定投标文件对于招标人利益或要求的响应程度是评标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是探寻衡量评标效果基准的重要依据,而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在评标过程中展示其主观偏好。总之,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组织完成评标工作决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广泛代表招标人利益与关切,其对投标文件评判过程角色并非是独立于招标人的第三方机构。

2评标代表的特点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准确理解是开展评标工作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活动正式开始前短时间内组建(一般规定是24小时内),且社会评标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为此,评标委员会尤其是社会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认识与内容掌握仅从评标正式启动后才开始的。鉴于招标文件内容广泛与复杂,在评标过程有限短暂周期中,实践中,社会专家往往难以全年深入掌握招标文件内容,更谈不上对项目情况及招标人利益与诉求的深层次理解。可以说,当前社会专家所参与的评标活动,是在对招标文件及项目有限认知条件下,所实施评审过程。而招标文件依据标的内容编制,对标的所属情况及项目管理全过程要求的掌握是领会招标文件的基础,而恰恰是招标人评标代表才具备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能性。社会专家与招标人评标代表所掌握的项目信息往往并不对称。相比而言,招标人评标代表更加了解项目特点、背景及相关信息、对招标文件可能具有深刻而全面的认识,了解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订立的初衷,掌握招标人核心利益与关切以及项目实施目标等。招标人评标代表对评标过程与最终评标结果的产生承担着较大压力。

3评标代表的作用

     招标人评标代表其首要须把握独立评标原则,不得对社会专家的评标工作实施干扰。虽然其比社会专家在对项目情况与信息的认知上更具优势,但并不肩负针对其所掌握情况对社会专家做出解释说明的义务。不得站在招标人角度和利益诉求视角对评标过程实施引导,也不能仅站在自身认知角度干扰或影响评标过程。招标人评标代表在评标中应发挥如下作用:1)增强了招标人诉求与要求在评标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可能性。招标人评标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凭借其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增强了评标委员会整体对项目及招标文件的认知能力,增强了招标人利益在评标过程中得以保障的可能性。2)加深了招标人对评标情况的掌握程度,评标代表全面参与评标过程,获知整个评标过程动态,了解评审结果信息,同时也获知了社会专家评审的情况。3)促进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过程。客观上,由于评标代表的拟派,使得招标人对评标过程信息得以全面掌握,从而推动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过程。

4评标代表的能力

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具备法定评标能力要求及招标人所提出的评标要求。在法定评标能力要求方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组建过程须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其所属单位、职称、评标业绩、人数等方面均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人评标要求方面,1)应对项目情况、招标人利益关切、全过程管理要求有充分的了解。这是其代表招标人行使评标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基础。2)对招标文件订立过程具有一定了解,对条款订立初衷具有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深刻领会招标文件精神实质,更好地开展好评标工作。3)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知识水平,对项目管理业务体系、项目实施目标以及管理要求具有清晰理解,为落实招标人要求提供良好保障。4)具有在评标过程中对涉及招标人利益诉求的问题进行高效分析与决策的能力,以及快速应变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施必要手段维护和保障招标人利益。5)具有良好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能够在评标过程中与评委开展必要交流,准确表达观点,阐述招标文件内涵。6)具有良好法律知识水平,有能力指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确保评标过程顺利开展。7)具有正直品格,不为谋取私利而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等。需指出,招标人评标代表的应以招标文件及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不能以其所掌握的可能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信息作为评标依据或脱离招标文件约定的范畴进行评标。

5评标代表的产生

     招标人评标代表产生是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重要工作。鉴于本文所论述关于招标人评标代表的重要作用及其应具备的能力,招标人应高度重视评标代表的选拔与拟派工作。结合实践,笔者梳理总结招标人评标代表产生过程的几种方式详见表1所示。招标人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确定评标代表产生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类方式,评标代表的产生过程应注意如下要求:1)确保评标代表始终代表招标人根本利益,围绕本文所提及的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具备的要求在评标前对其实施必要培训。2)构建保密机制,确保评标代表产生结果在评标前保密。为此,评标代表的产生不宜过早,以参照随机抽取的社会专家产生时限基础上,自行规定产生时限。以签订保密责任书等方式约束评标代表保密行为。3)招标人应构建针对评标代表产生过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评标代表产生过程合法合规,例如通过招标人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标代表产生过程等。4)对评标代表行为进行约束,例如避免出现评标代表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构建针对评标的代表产生的约束及监督机制,如要求其签订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书、承诺书等。

1 招标人评标代表的主要产生方式与适用范围

序号

主要产生方式

具体说明

方式优劣与适用

1

优选机

制产生

通过招标人自身构建的人员优选机制,选拔具有评标资格和能力的评标代表,如通过测评、考试、选举手段等。

适用于招标人具有一定数量优秀的可作为评标代表的员工,招标人具有完善的测评与选拔手段。

2

临时聘用

招标人通过临时聘用具有评标资格和能力的社会专家。

适用于招标人自身缺乏具有作为评标代表的员工,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早确定临时聘用相关人员,临聘人员具有选择余地,评标能力强。

3

抽取产生

面向招标人内部具有评标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评标资格和能力人员,随机抽取方式与社会专家确定方式一致,有利于实现保密要求,实现选择过程的公正性。

4

组建专家库

招标人通过组建企招标人自身评标专家库,并通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获取方式确定。

招标人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招标项目,具有长期拟派评标代表需求,组建专家库有利于对评标代表科学管理,促进评标代表能力与质量提升。

5

固定职位

招标人具有专门履行评标代表岗位职责的固定人员,依据其岗位职责参与评标工作。

招标人具有专门从事工程建设及招标管理等业务的专职人员,并具备评标资格条件与能力。

6

直接指派

招标人通过管理层直接指派的方式确定评标代表,例如通过管理层直接指派或通过民主会议议定指派等。

通过招标人民主机制或管理机制或程序直接确定评标代表,有效保障产生过程严谨性。

5暂估价招标评标代表的拟派

     对于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工程内容招标而言,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其享有拟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工程内容属于非竞争性内容。为此,实践中,在施工总包单位在针对暂估价工程内容实施招标分包时,发包人将全面参与招标过程,并许可发包人拟派评标代表。笔者认为,由于发包人并非暂估价工程内容分包的招标人,其并非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同等招标人权力,发包人仅站在对分包招标活动行为确认视角行使确认权。这一权力主要表现在为对暂估价工程内容招标过程文件的确认过程。实践中,允许发包人拟派评标代表,将有利于发包人对暂估价工程内容评标过程与结果的确认。特别的,当项目由多个施工总包合同标段组成时,多个施工总承报单位可能针对某一暂估价工程内容实施联合招标,则对应暂估价工程招标拟派评标代表情况更加复杂,实践中,曾出现过各施工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分别拟派各自评标代表而组建人数较多的评标委员会的情形。多家同时拟派评标代表有效地平衡了各自利益与关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结束语

招标人评标代表在全面掌握项目管理要求以及深入理解招标文件精神实质前提下参与评标活动,有效维护招标人利益并实施独立评标。笔者建议招标人采用优选方式选拔所拟派的评标代表,对其拟派的评标代表进行必要培训,实施科学管理提升评标能力。招标人自身应建立、健全评标代表产生机制,合法、合规监管评标代表产生过程,着力构建评标代表评标前行为约束机制。此外,建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代表监管,规范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程序与行为,与招标人一道合力维护评标工作合法性与科学性,促进招投标交易活动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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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衍军 李培秋.论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J]山西建筑,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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